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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99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品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品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