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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王英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陳富泉、陳璽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陳璽年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