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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廖韋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魏廷旭、張嵐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實繳3,000元,請補繳6,000元(由於聲請人所提出本票3紙,1紙係由相對人天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魏廷旭、張嵐嵐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3,000元〉,1紙係由相對人魏廷旭、張嵐嵐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3,000元〉,1紙係由相對人天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魏廷旭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3,000元〉,就該3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執行,為不同本票裁定事件,有繳納3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之必要)。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3紙之提示日各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嵐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若相對人張嵐嵐非本國籍人士,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護照號碼及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