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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蔡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森建設有限公司、蔡沇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