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劉秝蓁(原名劉美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代表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據者之印文為「劉美華」,惟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時任之法定代理人為空缺,請釋明劉美華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