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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51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波  


相  對  人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秝蓁(原名劉美惠)



相  對  人  劉秝蓁(原名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7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2551號
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即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百分之)
001
56,385,000元
51,305,000元
112年4月18日
114年1月12日
114年1月13日
16
002
56,385,000元
51,305,000元
112年4月18日
114年1月12日
114年1月13日
16
003
56,385,000元
51,305,000元
112年4月18日
114年1月12日
114年1月13日
16
004
56,385,000元
51,305,000元
112年4月18日
114年1月12日
114年1月13日
16
005
33,831,000元
31,183,000元
112年4月18日
114年1月12日
114年1月13日
16
006
33,831,000元
31,183,000元
112年4月18日
114年1月12日
114年1月13日
16
007
56,385,000元
51,555,939元
112年4月18日
114年1月27日
114年1月28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