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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辛明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致甫、陳致亨、周毓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