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73號
聲 請 人 連昭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通關股份有限公司、施凱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施凱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八通關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邱秀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具狀確認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