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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印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更正如下附表。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2620號
編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001
6,000,000元
500,000元
110年5月11日
114年12月14日
115年1月27日
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002
5,100,000元
1,117,000元
114年2月14日
114年12月21日
115年1月27日
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875%
789,00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790,24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