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25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非訟代理人 謝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蓮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15年1月30日聲請狀系爭本票發票日記載有誤請更正。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5年1月30日聲請狀利息截止日早於利息起算日,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