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3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非訟代理人 謝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仁展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之起訖期間,及年息之利率。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