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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837號
聲 請 人 固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佩芝、王文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金額究係45萬元(即票面金額)?抑或40萬元?抑或25萬元?請更正聲請狀之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欄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