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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984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哲偉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超悅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9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