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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987號
聲 請 人 銓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珈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ULASTR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提出最新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張珈華之聲明以承受本件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