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莉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更正請求利率。(因本票所載利息約定雙方約定利息利率為按年息百分之15按月計付,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依約應以此利率為法,超過該利率部分之聲請,依法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