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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371號
聲 請 人 吳世俊
非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謝佳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