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61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聖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5年2月12日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記載新臺幣982,105元,惟聲請事項一、第一行記載新臺幣1,006,734元,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