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4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T BANGUN SARANA ALLOY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經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公證處公證,且經駐外單位驗證之相對人PT BANGUN SARANA ALLOY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登記資料。
二、確認相對人名稱為PT BANGUN SARANA ALLOY或 BANGUN SARANA ALLOY,並提出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