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81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查代表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系爭票據者之印文為「劉美華」(現名為劉秝蓁),次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該公司自民國(下同)111年11月24日起至
113年9月15日,代表人均為空缺。系爭本票發票日期為112年9月30日,請釋明劉秝蓁(原名劉美華)有何代表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系爭票據之權限,並提出相關佐證。
三、查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現為空缺,聲請人應自行查明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重新選任法定代理人,並向法院據實陳報。若有,請提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該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且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提出證據釋明上情,並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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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