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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82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祥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票影本之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1月29日,非114年12月29日。聲請人應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