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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86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亞森、張家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家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非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