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941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ARID FARHAN FATHURROHMA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位之發票日記載為民國114年10月30日,然本票影本記載為114年10月10日。聲請人應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