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295號
聲 請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gnes Ramos Mateo、Ronillie Mae Calatrava Sumayag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Ronillie Mae Calatrava Sumayag之正確姓名應為Ronillie Mae Calatrava Sumayang。請具狀更正。
二、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