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34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振成、許育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育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許育娟系統顯示為「許■娟」,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