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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495號
聲 請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偉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二、請提出代理人曾筱燕之委任狀,或更正其為送達代收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