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27號
聲 請 人 袁永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答苡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聲明是否就票面金額4000萬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提出律師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