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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10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崇箴、王祐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民國115年3月11日聲請狀相對人王祐禎姓名誤繕為「王祐禛」,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