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204號
聲 請 人 李榮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答允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聲請人於115年3月12日之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惟聲請人並無明確註明確切之提示日期,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