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379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
相 對 人 王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素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本票6紙之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是聲請人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應先行踐行提示之程序,民國115年3月13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