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57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亞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正確請求金額。(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票面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23,000,000元,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0元,金額不一致,故有請聲請人陳報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