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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022號
聲 請 人 洪維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相對人僅為「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1人?抑或「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盧俐靜」2人?如為2人,請陳明是否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