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富達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聖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書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票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