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166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益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温宏富、許新安、邱漢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温宏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非相對人温宏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