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276號
聲 請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曜暘綠能有限公司、何彥廷、葉詠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智堅,法定代理人林智堅應具狀聲明為聲請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本件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