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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744號
聲 請 人 蕭素華
非訟代理人 林義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正本所示,相對人是否應為鄭秀珍,而非創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如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