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23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冠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4日之陳報狀中稱本院94年度票字第91472號民事裁定漏列債務人王冠禮,故有對其重新聲請本票裁定之權利保護必要性。惟經查詢本院審判系統之結果,前開裁定有記載相對人王冠禮,並無漏列情形,請提出前開94年度票字第91472號民事裁定之正本以為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