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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31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國盛即威鼎能源企業社、呂致良、呂尚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國盛即威鼎能源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