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474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鴻交通有限公司、李正美、梁育順、陳宥龍、李怡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怡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依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顯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