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539號
聲 請 人 數解人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盧俐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聲請事項一」所記載之本票金額與所附原本不符,倘聲請狀記載有誤,請更正並重新提出系爭本票之正確資訊,並具體敘明「票載金額」與「本件請求金額」;倘本票原本有誤,請提出正確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