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5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景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所遞聲請狀無檢附原本,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查聲請人於聲請狀稱「詎該本票於114年12月5日到期後,經聲請人提示附款竟不獲兌現」,請陳明聲請人係於何時對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