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層次數位空間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系爭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