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810號
聲 請 人 伊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翔之
非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家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之拒絕證書(拒絕證書內容需依票據法第106條、第107條所定內容記載)。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