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061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同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宗已死亡,請提出相對人同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陳報及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應自行查明同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代理人李明宗死亡後,有無重新選任法定代理人,並向本院據實陳報,且須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
如相對人仍未重新選任法定代理人,且有民事訴訟法第51條所定事由並經釋明,聲請人得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