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09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宜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宜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民國69年9月16日)之「輔助人吳彥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相對人吳宜芳於113年7月22日法院裁定輔助生效,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