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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135號
抗 告 人 吳証評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因抗告人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抗告狀所附之匯票,其抬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本院無法入帳,故有命補費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