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17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路易租賃有限公司(原名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莊竣哲、倪興呈、黃威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黃威綸請求之依據為何?(查黃威倫僅為另一相對人聖路易租賃有限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並無黃威綸之簽名或用印,故有釋明之必要。如係誤載,應具狀更正相對人或撤回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