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216號
聲 請 人 寰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郁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絲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二、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為「絲品股份有阳妐司 黃禎豐」顯非明確,且與本票發票人簽名及用印不符。請重新陳明本件相對人為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