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志翔即欣通電話器材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欣通電話器材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3年4月17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欣通電話器材行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5年1月7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3年4月17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