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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363號
聲 請 人 羅義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孟欣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孟欣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