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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364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畫政企業有限公司、陳訓豪、洪蘭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之金額為新臺幣3,160,000元,故應再補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